首页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建立国家专业计量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核发证。 建立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由国家专业计量站进行考核,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证。分站在业务上接受国家专业计量站指导。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