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建立国家专业计量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核发证。 建立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由国家专业计量站进行考核,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证。分站在业务上接受国家专业计量站指导。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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