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专业计量站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中止工作。新增加的专业计量检定、测试任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授权。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