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黑河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三省区和东风场区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在黑河流域取水,不得用于扩大农田灌溉面积。 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按照黑河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要求,负责黑河流域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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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