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取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二)在水量调度中煽动群众闹事的。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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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