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取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二)在水量调度中煽动群众闹事的。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取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二)在水量调度中煽动群众闹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