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取(退)水口的启闭及取(退)水情况进行现场监测;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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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