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取(退)水口的启闭及取(退)水情况进行现场监测;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取(退)水口的启闭及取(退)水情况进行现场监测;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