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黑河流域管理局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通报上月水量调度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通报上一调度年度水量调度情况,并向社会公告。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