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黑河流域管理局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通报上月水量调度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通报上一调度年度水量调度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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