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上一调度年度水量调度实施情况的总结;黑河流域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上一调度年度水量调度总结。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