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黑河流域的青海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称三省区)和东风场区的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