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关键调度期,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于每月2日前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上月用水情况及当月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水电站运行计划建议。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