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短信息服务规则,并将与用户相关的内容通过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等方式告知用户,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用户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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