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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