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第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