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六条

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短信息服务的网络或者业务接入服务。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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