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