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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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