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具有短信息特征的信息递送类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