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具有短信息特征的信息递送类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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