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短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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