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短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