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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