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必要时,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