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必要时,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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