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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