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