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用户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被投诉或者举报的短信息明显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涉及本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或者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电信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