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用户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短信息服务有关的投诉。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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