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用户自主选择使用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等适当的安全防护手段,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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