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第二十四条鼓励用户自主选择使用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等适当的安全防护手段,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