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并保存有关记录。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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