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第二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并保存有关记录。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