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技术手段和合同约定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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