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第二十二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技术手段和合同约定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