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第二十一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