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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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