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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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