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第二十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