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