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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