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第十九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