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六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