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第十六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