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端口号。未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端口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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