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应当要求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和登记。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