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第十二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应当要求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和登记。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