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经营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