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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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