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一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

第六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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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