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七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
第三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七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