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六节 违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二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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