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五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二十六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托运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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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