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三节 违反内河船员管理秩序
第十一条
违反《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二)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三节 违反内河船员管理秩序
违反《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二)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