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护照的申办

第七条

经营公司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招聘的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时,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本办法予以办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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