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护照的申办第七条经营公司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招聘的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时,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本办法予以办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