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