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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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