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派出劳务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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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