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派出劳务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