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个人以出国劳务为名,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供本人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为他人骗取出入境证件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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