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罚 则第十七条经营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