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签证的申办第十三条外事部门应公布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签证代办费及各国签证的相应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