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签证的申办

第十二条

外事部门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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