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 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投资者遵守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所在地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 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投资者遵守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所在地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