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