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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