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分别制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