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使用其它币种进行交收的,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为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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