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使用其它币种进行交收的,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为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