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对持股比例的最高限额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