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限于规定范围内的股票交易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