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限于规定范围内的股票交易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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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